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法令之後,財產管理你該做對這三件事
2025-02-16 劉兆安(大錢先生) 105

隨著高齡、單身人口日增,加上不少家庭成員間關係薄弱,發生失智、失能時,當事人無法按自己意思表示處理事務,不僅無法獲得良好照護,親人更可能因照護或處理財產的意見不一,造成彼此的齟齬 。近日報載法務部將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提供了甚麼新的選擇?又該注意哪些事?
增訂新法,因應高齡化、單身的社會需求
法務部為什麼要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隨高齡化社會及單身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但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開始,且由法院依職權選定 ,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
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成為監護人,替代法院依法選定的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仍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完備民法監護的制度。
運用「意定監護」人,三件事該做對
一、有足夠的財產管理、運用能力
當事人喪失意思能力時,「意定監護」人開始管理當事人的財產。通常「意定監護」人會選定自己信賴的親友,如果不善財產管理事務,一旦使用不當,影響所及是當事人的照顧品質及未來的財產傳承。
此次,草案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明訂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準此,當事人在選定信賴的親友外,應可將專業人士一併列入考量,協助其在財務上管理運用的效益。
二、可依當事人意旨行事
受任人決策時,難免受當事人親友或本身職能影響,屆時是否能忠人之事,不負所託無所牽絆?不無疑義!
目前可以信託方式解決。以安養信託方式將自己(委託人)的金錢(含保險金)、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等財產給受託銀行(受託人),做為自己(受益人)的老年安養、照護、醫療給付所需。受託銀行依委託人意旨管理財產,除解決照護自己問題外,也避免親友爭吵及減少人為的干預。
一旦委託人失智、失能時,由「意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可防範由親屬擔任監護人的濫權,亦可避免財產被挪用的情況發生。如果考慮未來財富的傳承分配,可由預立遺囑方式一併完成!
三、建立適當的照護資產金流
自己的未來照護自己準備!當發生失智、失能時,除確保按己意外,也可盤點現有資產配置是否適當?是否足以因應開銷?在收入中斷卻開銷不斷的情形下,除現有金錢、有價證券或不動產外,可藉由保險提供源源不斷的現金流,給付安養、照護及醫療給付所需,暨維護現有資產完整性,在傳承上也可說是一筆即時的現金。
對照顧者來說,可減低因經濟因素造成做決策的壓力,對被照顧者來說,也可享受較佳的照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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