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保單變稅單,牢記三點不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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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保單變稅單,牢記三點不漏稅
 

美國開國元勳班傑明.富蘭克林曾說過一句話:「繳稅與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二件事。」 不同人生週期及經濟條件下,許多人會重新檢視保單,並調整保險的需求。而近來稅務法令變動頻繁,隨之而來保單稅務風險也值得關注。

 

保單稅務連從業人員都難懂
2017年10月17日經濟日報載出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未申報贈與稅連補帶罰課徵數百萬的稅金。原來甲君在2005年5月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丙、丁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三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後來甲君在2015年5月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保險公司並在2015年5月12日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丙、丁等人計720萬。

國稅局以當年度贈與淨額500萬元,核課應納稅額50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罰款50萬元。國稅局並呼籲民眾如有贈與事實,應在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且不能以不諳稅法為由免除其依法申報之責。

2015年迄今,已有為數眾多的保單被課贈與或遺產稅,為何此類案件層出不窮?除了僥倖心態外,法令變動讓人難記難懂才是主要原因!以下提供簡單判斷準則供大家初步運用。

 

檢視保單三點不漏

三種稅: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所得稅
依法所得稅法第4條第七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但有些給付不屬保險給付你還是該知道,如投資收益、提領保單價值、紅利、解約金、退還保費。

財政部在95年1月1日頒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1月1日之後生效的保單,按個人基本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規範,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免稅額3330萬元(2024年從3,330萬元調增至3,740萬),超過部分仍應計稅,生存給付部分則一律計入贈與額度。

99年1月1日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是全數計入。影響到的是,投資型保單中海外基金收益及國內基金投資海外部分應列海外所得。

贈與稅
保單中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課徵贈與稅,受益人有生存滿期受益人與身故受益人二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且有生存給付發生時,應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的贈與額度,並應計算生存滿期受益人當年的最低稅負所得。

繳費期間變更要保人視為贈與,贈與金額為當年度現金價值。如滿期時變更滿期受益人,贈與金額即為滿期金。經濟日報所載範例即為此狀況遭課贈與稅。

遺產稅
依保險法第112條、113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九款規範,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雖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提醒要記得申報!因為近年有諸多案例,繼承人自認保險給付不必繳稅未申報,後遭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後再因漏報遭罰款。

稅捐稽徵法第12條國稅局實務查稅作業和相關行政法院判決:即使投保已數年,依然有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身故理賠金納入被保人遺產課稅,包括動機不適格:帶病投保、高齡投保、躉繳投保後短期身故、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費高於基本保額等及商品類型不適格。

 

三欄位: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生存滿期受益人、身故受益人)
保單內可看這三個欄位填寫的姓名做初步檢查是否有稅務問題。

要保人:甲 / 被保險人:甲 / 受益人(生存滿期):乙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生存滿期受益人非要保人,則對要保人檢視年度贈與稅。如無實質課稅樣態,若被保險人身故,需對95年1月1日以後的保單身故受益人檢視是否符合最低稅負制下的每一申報戶全年免稅額3,740萬元。

要保人:甲 / 被保險人:乙 / 受益人(生存滿期):乙 / 受益人(身故):非甲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生存滿期受益人非要保人,對要保人檢查年度贈與額度。被保險人身故,身故受益人非要保人,則視為要保人對身故受益人的年度贈與。

要保人:甲 / 被保險人:乙
要保人與被保險不同,要保人死亡視為遺產。

 

三時間:95年1月1日之前保單、95年1月1日之後保單、99年1月1日之後投資型保單
95年1月1日之前保單

95年1月1日之前買的保單,財政部尚未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特定保險給付課稅的限制。

95年1月1日之後保單
95年1月1日之後保單即適用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免稅額3,740萬元,超過3,740萬元應計稅。

99年1月1日之後投資型保單
99年1月1日之後購買的投資型保單,即依財政部98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令)的解釋原則課稅。

 

掌握初步檢視三要領,不讓保單變稅單
無論是消費者或從業人員,若能記得保單涵括的 三種稅務、三項欄位、三個時間點,即能對現有個人及家庭保單稅務做初步檢視,並做為規劃新保單時的參考。如對整體資產配置及稅務規劃有疑義時,仍應詢問專業人員為宜,避免到時「賠了夫人又折兵」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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